作者:谢君泽(1.中国人民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原文发表在《数据法学》2022年第1期 ,本文为摘录。
智能社会治理是一个极其宽泛的命题。信息技术领域一般采取工具标准,即只要把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技术等应用到社会管理,就称为智能社会治理;实务部门往往采取对象标准,他们一般把电子政务、智慧警务、智慧检察、智慧司法等政务工程建设理解为智能社会治理;社会学、管理学领域似乎更多采取功能标准,他们更关心如何运用信息技术实现社会管理、公共管理的智能化,如智能监管、智能风控;政治学领域则更多着眼于公权力的作用方式……
在法学领域,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法理学者倾向于把智能社会治理理解为“智能社会”的治理,以周汉华教授为代表的网络法学者倾向于把智能社会治理理解为“智能”的社会治理,即社会治理的智能化,而其他部门法学者主要是把智能社会治理理解为“智能行为”的治理,包括“智能行为”的社会治理和“智能行为”的法律治理。笔者认为,从法律治理角度而言,智能社会治理应当以行为治理为主线。
智能社会治理的法学研究必然同时涉及到社会学问题和行为学问题。研究智能社会治理,首先要深入认识智能技术的发展动态,并在此基础上深刻理解社会形态的深层变化。笔者认为,智能社会存在三大特征:首先是智能社会的行为方式特征,即:“点击生活、算法经商、模型治国”。其次是智能社会的组织结构特征,即:过去的社会是一种典型的“树状式”组织结构,在当下我们更强调社会的“网格式”监管。互联网在技术上的“网点式”结构使得网络社会的结构呈现出明显的“网点化”特征。最后是智能社会的生产方式特征,即:作为劳动者的人与生产工具形成了强烈的竞争关系,社会的监管方式也出现了明显的顶层管理集中化和中层管理可替代的特点。借助于智能监管等信息系统,人们只需要在顶层直接下达指令到基层,而不需要中层的介入与处理。如果国家政府及各行各业的组织机构都能不断提高智能监管系统的开发运用水平,那么实现真正的“智能”社会治理就咫尺眼前。当下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使技术、行为与规则真正实现互融互通,从而达到行为规制的智能化与智能行为治理的最终目标。
从人类行为学来看,人类的进化史其实就是工具利用的演化史。随着文字的出现,尤其是造纸术、印刷术的发展,人类首次实现了实物工具和语言工具的初步融合——把文字书写或印刷在纸张之上。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类对工具利用的第二次突破则是为实物工具创造了其自身的语言,即计算机语言。从此,不仅人与工具之间可以互相“沟通”,而且工具与工具之间也可以互相“沟通”。人类通过行为工具的高级融合实现了“人类语言—工具—工具语言—工具—人类语言”的行为表达模式。电、光信号传输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更是使这种行为表达模式突破了时间效率的约束与空间边界的障碍。人类与人类行为进入了真正的信息时代,即网络时代。可以预见,不论是当下热烈讨论的智能社会,还是更为遥远的元宇宙社会,这种行为表达模式及其所基于的技术环境架构应该都很难再有质的变化。
从行为的工具利用特征来看,在网络环境架构下所实施的行为表达模式(简称网络行为模式或网络行为),与传统行为模式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与传统行为模式相比,网络行为在工具利用上具有明显的“二次性”特征。从“一次利用”到“二次利用”的工具行为升级,这看似是行为表达方式上的简单变化,实际上却是人类文明史上前所未见的行为质变。这种质变不仅表现为主体呈现方式的异化,也表现为行为方式的多样化以及行为时空特性的剧变。更重要的是,它还带来了行为表达的可数据化,数据科学因此而诞生,它给一切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全新的视角。“二次利用”的升级从根本上讲是因为工具语言的出现,它虽然导致了多米诺效应问题,然而也给相应问题的解决带来方法创新的契机。工具语言的利用使得行为表达实现了可数据化;行为表达的数据化使得一切行为可记录;一切行为的记录使得行为的实时计量成为可能;行为的可实时计量则是行为治理实现智能化的逻辑基础。如果说记录和计量是数据化最早的根基,那么行为记录的数据化和数据行为的可计量就是智能行为治理最好的根基。
所谓行为治理,即行为的治理。在行为与治理的关系中,行为是第一性,治理是第二性。首先,网络时空的突破急剧提升了行为的效率和规模。其次,网络行为的多样性决定了行为治理要走向精细化。再者,随着行为表达的数据化,数据资源的管理和运用也应随之纳入社会治理的范畴。最后,网络行为主体的匿名化也提高了违法犯罪的发案概率,这也使行为治理倾向于实时化需求。法律治理应当致力于在法律规则的指引下实现业务行为的风险控制和违规违法行为的实时发现,即实现法律对行为的事前事中治理。这种治理目标的实现需要由国家、社会、企事业单位等各级单位各依职能合力完成,在方法路径上则有赖于从技术上实现行为规则的算法化和行为规制的可计算。
要实现行为规则的算法化和行为规制的可计算,首先要从传统“模式”治理的方法思维转换到更为精细化的“模型”治理方法思维。“模型”治理的方法思维是指在行为模式的基础上采取更小颗粒度的行为模型进行监管与规制,通过行为的模型化治理实现行为类型归纳的精细化并实现行为治理在时效性上的突破。模型化治理萌牙于社会实践的探索。这种更小行为颗粒度的监管规制思维可以普适于各行各业,不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实践中的模型化治理都是零星的经验积累,尚未形成理论体系。模型化治理是行为与规范的精细化过程,它是通过对社会各行各业的行为模式及其相应的规范要求进行分解细化,并借助于网络技术、数据技术、智能技术实现行为与规范之匹配性的可实时计算。
从实用主义出发,当下法理学研究应当致力于法律运用的方法创新,即构建起一套以行为的智能治理为目标的方法论。从科学哲学角度来看,研究并提出行为智能治理的方法论迎合事物发展变化的对称破缺理论。人类借助于智能技术来改变行为方式从而实现智能社会,那么智能社会的行为治理必然同样需要借助于智能技术而实现。